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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一(越权审批机构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7-09 】 【选择字号: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1(越权审批机构案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中央编办“12310”电话接到举报,反映S省H市C县县长许某为安排干部,授意C县编办主任高某违规审批和滥设机构问题,并提供了C县批准设立相关机构的批文。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对举报进行初核后,按程序转S省编办查处,S省编办即派员赴C县调查核实,据查,举报人举报属实。2011年年初以来,C县违规批准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局、园林局、核算中心等13个正、副科级机构。其中,2012年10月,以加强考核工作名义,撤销了人社局岗位目标考核办公室,成立C县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将岗位目标考核办公室职能全部划转归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编制22人,配局长1人、副局长3人。

  [案情分析]

  根据《S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S省事业单位机构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科级机构的审批权限在H市,C县自行批准设立多家科级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越权审批机构行为。违规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有的承担行政职能,也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相违背。这些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处理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S省编办责成H市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13年3月H市编办决定,撤销C县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园林局等擅自设立的机构。

  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请H市纪委对C县县长许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C县编办主任高某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