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四章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实行总额管理。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之间的关系, 管住管好用活编制, 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 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总额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尚未制定标准的, 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 结合财政保障能力核定。创新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 实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将编外用人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按照乡镇类别核定, 县级及以上机关不得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 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机构、 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运行。 公开招录(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 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