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四章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12-18 】 【选择字号: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实行总额管理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之间的关系, 管住管好用活编制, 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 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总额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尚未制定标准的, 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 结合财政保障能力核定创新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 实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将编外用人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按照乡镇类别核定, 县级及以上机关不得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 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机构 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运行 公开招录(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 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