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 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 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 逐步消化。
第二十六条 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 由省委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 省直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由部门党组(党委)按程序提出申请, 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由市 (州 )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 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 2—4 名核定,根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量、 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适当增减。原则上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市级不超过4名、县级不超过3名,个别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核增1名。
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另行核定, 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上级机关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任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 从严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各类机关的领导职数,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党政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 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 一般核定 1—2 名, 独立运行、有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 核定 3 名; 编制数在 16—50 名的, 核定 1—3 名; 编制数在51—100 名的, 核定 2—4 名; 编制数在 101 名以上的, 核定3—5 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不同情况核定: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 一般各核定 1 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 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 一般核定1 名专职副书记职数;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 相应核定 1 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较大、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可适当增加,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 2—3 名核定, 市县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 1—2 名核定, 编制数较多或工作任务重的可以适当增加。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类机关的机关党委、 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 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 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 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 根据实际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 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