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 (党组 ) 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纪检监察机关、 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包括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 落实机构改革情况、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 “三定” 规定情况、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机。各地各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 网络等媒体,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 (行政学院 )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 畅通监督渠道, 完善 “12310” 举报受理平台, 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 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 业务范围、 审批程序等。
各部门 (单位 ) 应当通过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各部门 (单位 )党组 (党委 ) 应当每年 1 月底前, 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每年 2 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
各部门 (单位 ) 党组 ( 党委 ) 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应当及时研究, 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 1 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核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 对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 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 管理服务对象助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 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统筹编制动态调剂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 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联合督查、 情况通报、 信息共享、 线索移送、 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