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七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部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机关、 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 (单位 )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 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 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者授权, 可以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纠正。 必要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视情暂停受理有关地区或者部门 (单位 ) 机构编制申请。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以及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 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等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党委 (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