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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7 】 【选择字号: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3月17日         
 

  
 
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控制编制与人员增长,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为推进酒泉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抓总,组织实施。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好关口,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2、严格管理,按编定员的原则。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按编定岗,按岗定员,切实做到审批的机构编制与具体机构设置和实有人员一一对应。    
    3、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采取试点与全面推开、自下而上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顺利完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4、以人为本,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干部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内容 
    1、机构方面:“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等。 
    2、编制方面:“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及实有人数、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及实有人数(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3、人员方面:“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行政职务(职称)、行政级别(职级)、学历、在编在岗情况、用编时间等。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全市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从2010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 
    召开动员大会,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提高各级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市县两级要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市县编制部门要认真开展培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培训实名制管理政策和相关操作程序,明确实名制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具体操作方法。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实名制管理软硬件,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市上确定敦煌市和肃州区泉湖乡为机构编制实名制试点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确定各自的试点单位,按照中央、省、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县(市、区)确定的试点单位工作方案报市编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2012年6月) 
  根据省上的要求,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完成。实施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息收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名制的要求,从单位名称、机构规格、内设机构、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批准文号、实有人员等方面入手,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基本情况。 
    2、信息公示。各机关、事业单位在上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前,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在所在机关、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各机关、事业单位公示情况要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3、信息审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先将已经公示并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数、实配数,界定人员身份和岗位。经组织、人社部门盖章后再报编委办审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要求上报电子版一式二份,编办和部门(单位)各存一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还要将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报送主管部门一份。 
  4、信息录入。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照已经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超编部门(单位)先按实有人员进行登记,暂不作在编、非在编区分,但要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通过自然减员等多种形式,逐步将实有人员控制到编制以内。实名制管理信息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编制部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管理系统”信息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全部审核接收完毕后,连同本部门信息形成文件,按时上报编制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建立《机构编制证》制度。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实名制管理数据库于2012年6月底前报市编办。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报的数据做好汇总工作,建立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库。并将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库,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编委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12月) 
    各部门、各单位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完善信息,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市编委办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做好迎接上级机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量大面宽,情况复杂。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要选调讲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并注意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特别是在机构编制实名制初始登记期间,要在时间、精力上给予充分保证,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市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既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是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引领作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学习培训,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审核把关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组织、人社部门要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人员身份和岗位界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供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做好核发工资、核拨经费等工作。要建立各职能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严格管理。各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和人员等情况。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据此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当《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携相关批准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机关、事业单位要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当年12月份人员工资表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年度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机构编制、申请增人计划、审批工资基金、评定职称、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经费预算、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事宜时,均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需新增人员时,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情况。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增人增资手续。并将新增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管理系统”,报编制部门核准,进行入编登记。 
    (四)建立健全配合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都要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审核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编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审核意见,办理人员招录(招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相关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再予以核拨人员经费及办理工资统发手续;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齐心协力把机构编制和人员管住、管好、管活。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准人员编制,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人员、审批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予增长单位人员经费及办理人员统发工资手续;社保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五)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都要通过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7天,公示结果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建立通报校核制度,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通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逐步实现互联共享。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校核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底向市编委办上报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凡没有按期上报、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的,停止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业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编委会全体成员报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贯彻执行领导批示、指示意见。 
    (六)强化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各部门(单位)要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