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 省委负责全省机构编制工作, 市县党委负责本地机构编制工作, 重大事项和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机构编制工作。 乡镇、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 (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由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负责。部门(单位 )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 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 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 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基本环节,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 (党组 )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所管理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 超出权限的, 应当事先与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 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单位) 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超出权限的, 应当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 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体制的省一级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 构编制事项。全省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应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组织论证,具体工作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重大问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加大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
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 应当由各级党委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权限集体讨论, 审议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调整方案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 各级党委 ( 党组)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认真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 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单位) 党组 (党委 ) 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原则上经党组( 党委) 按程序审议后, 以党组 (党委 ) 名义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应当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并附会议纪要、政策依据等相关材料。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归口领导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报送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 须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公文报送工作规定。
第八条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简称“三定”规定 ),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部门(单位 )“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规定, 在本级党委领导下, 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 按照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 )“三定”规定, 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 (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职责权限,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 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 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 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各部门(单位 )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 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 (单位 ) 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应当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 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 (单位 )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