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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11-15 】 【选择字号: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 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 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 权责一致, 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 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 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 由省委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由市( )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 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 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 规格为厅级, 内设机构称处,规格为处级; 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规格为处级, 内设机构称科,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 规格为科级, 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股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 省级一般不设 30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 市级一般不设 12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 县级一般不设 6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 应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 一般不多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 综合性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不设 5 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优化整合精干设置, 统筹人员配备, 保证工作力量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 合并或者变更,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本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 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 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应当面向人民群众 符合基层事务特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按照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 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应当突出公益属性, 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 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 强化公益属性, 破除逐利机制 完善章程管理, 健全治理机制,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厘清职责边界,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 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 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 科学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临床医技机构, 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 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推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