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 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 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 权责一致, 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 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 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 由省委、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由市(州 )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 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 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厅、局、办、室, 规格为厅级, 内设机构称处、办、室,规格为处级; 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处级, 内设机构称科、办、室,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 规格为科级, 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股、办、室。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 省级一般不设 30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 市级一般不设 12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 县级一般不设 6 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 应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 一般不多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 综合性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不设 5 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优化整合、精干设置, 统筹人员配备, 保证工作力量。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 合并或者变更,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本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 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 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应当面向人民群众、 符合基层事务特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按照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 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应当突出公益属性, 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 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 强化公益属性, 破除逐利机制。 完善章程管理, 健全治理机制,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厘清职责边界,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 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 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 科学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临床医技机构, 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 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推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